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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学部学生请假制度
来源:  日期:2007-12-11 09:56:12  点击:
 

一、请假规则

1 请假分事假、病假、公假三种。

事假,因私人或家庭亲属的重大事件无法按学校规定时间上课而提出的请假。一般情况下不得请事假。

病假,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按时上课而提出的请假 。病假必须提供校医务室或医院开具的有效证明。

公假,因参加校、院系开展的重大活动,并经有关院系领导证实后确无法按时上课而提出的请假。

2、学生因病、因事、因社会工作等原因不能按时上课或参加全校性集体活动,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3、学生请超过两天的事假,原则上需学生家长打电话与班主任联系,以说明原由。

4、考试、考查(包括补考)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如必须请假,不论时间长短,均须报学部教务办审批,同意请假后方准予参加缓考。

 

二、请假程序

1、学生先以书面形式向班主任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填写正规请假条。原始请假条由班主任存根,正规请假条上交学部教务办,非正规假条无效。

2、学生填写请假条时,必须注明所属班级、请假时间以及请假原因,请假期间如有专业小课的学生应标明专业老师的姓名。

3、请假必须由学生本人申请,他人代请无效。

 

三、准假权限

1、一天以内的请假,由班主任审批;

2、三天以内的请假,由学部学工办审批;

3、五天以内的请假,由学部书记审批;

4、一周以上的请假,由学院学工处审批;

5、班级干部一律没有批假的权利。

 

四、销假

请假期满,返校后必须及时到班主任处销假。超过准假时间者,按旷课论处。

 

五、其他

1、学生事假一学期累计超过十五课时,取消参与任何评优资格;超过三十课时(约一周的课时),一律不予批假。

2、所有学生、班干部、班主任等都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自身的义务和职责。

音 乐 学 部     

200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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