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学部监考制度
一、监考是实施考试的有效保障,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也是学院教职工的责任和义务。监考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地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行为,确保考试公正有序进行。
二、本系副高职职称以下教职工必须履行监考职责,确因事(病)不能监考者,应向系主任请假,提前一周通知系教务办公室负责人。
三、监考人员要认真学习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务,严格遵守考点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准在考场内吸烟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不擅离职守。
四、监考人员要在开考前20分钟领取试卷,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认真核对考试科目及密封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监考人员要在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检查清理考场,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按要求就座,并监督考生将所带物品放到指定位置,明令考生关闭通讯工具。考前要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及该科考试的注意事项。
六、开考前3分钟,监考人员当众启封试卷,认真核对无误后,分发试卷,并指导考生正确填写姓名、班级、学号等。如发现试卷差错,立即请示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考试实施。
七、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要清点人数,逐个认真核对考生资格及试卷上所填写的学号、姓名是否正确,考生本人与身份证、学生证上的照片是否相符。若有问题,立即查明,按规定予以处理。
八、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开考15分钟后,禁止迟到考生入场;开考30分钟后,提前交卷的考生方可交卷出场。
九、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做任何解释,但对试卷印刷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板书当众公布。
十、监考人员要认真监督考生应试,警告、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不得隐瞒袒护,必须如实将违纪考生的违纪行为填入《考场记录》,没收违纪证据,附在《考场记录》后面并当场通知学生本人。对扰乱考场秩序者应报请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十一、监考人员不准暗示、协助或支持考生违纪、舞弊。对考生既要严格执行纪律,又要耐心热情,不要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秩序。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非考务工作人员和非任课教师进入考场。
十二、监考人员要准确掌握考试时间,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当众宣布离终考所剩时间。考试时间到,监考人员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监考人员应认真核对《考场记录》的填写内容。检查试卷份数与参考人数是否一致,并核对准确。监考人员将试卷交回有关部门,不能漏装、错装或倒装。
十三、监考人员不认真负责或违反本规定者,根据情节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音乐学部
2007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