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学部考试纪律
1、学生不得无故缺考,因故请假缓者必须事先出示证明等材料向教务办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缓考,经院批准,并由院教务办通知任课教师,报校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
2、学生应按时进入考场,不得迟到,考试开始十五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取消考试资格。自考试开始,至少三十分钟后方准交卷退场。在考试进行中,除因急病外,不得离开考场。违反者,则按考试作弊论处。
3、学生必须随身携带本人学生证、学生卡(或考试证)参加考试,以便监考教师检查。否则,不准参加本次考试。
4、参加闭卷考试,除必要的文具,不得将课本、书包、讲义、笔记等带入考场,必须关闭通讯工具。无意带入者,须在考试开始前自觉地将不应带的物品放在讲台。违反者,近考试舞弊处理。
5、参加闭卷考试,必须独立完成答卷,严禁互相讨论、抄袭、夹带、代考等舞弊行为,一经发现,试卷作废,考试成绩作零分计,并按规定处理。
6、在考试中,对试题除因印刷质量可举手(向监考老师)提问外, 一律不得提问。
7、各门课程考试,由任课教师和有关人员担任监考,学生应服从指导,不得自行其事。
8、答卷只能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红色笔或铅笔书写。
9、考试内要保持安静,学生不得随便走动。凡已交卷者,必须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外停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音乐学部
2007年7月